陕西省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对陕西省公路交通的管理,规范公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保持公路畅通,保护公共财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交通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行车规定
1.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等规定行驶,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2.机动车行驶时,必须使用安全带,不得在行车中途随意停车、掉头、掉头、倒车。
3.酒后驾车、毒驾、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走专用道以及不遵守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交通安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罚款、扣留机动车、暂扣驾驶证等处理措施。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一节 道路管理
1.公路交通的道路建设、养护、检修等工作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有效。
2.严格控制不得超标、超量、超范围和未经审批的道路开挖、修建、施工等行为,保证公路交通设施完好无损。
第二节 车辆管理
1.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路法》和《交通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
2.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关注车辆许可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和环保标识等车辆相关的证件和标识情况,特别是货车的超载和超标问题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设立公路管理科、对市级公所公路进行监管和管理。
2.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公路交通安全工作负责,并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节 业务管理
1.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公路安全保障计划、应急管理预案等制度和措施,预防和应对公路交通安全事故。
2.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动协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信息化平台,及时传达信息,及时处置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3.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